刘某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作者:黄咸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4 10:48:3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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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某嫌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当日由于都县公…


刘某嫌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当日由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案件移送到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某被羁押六个月后的2015年12月10日,刘某的父亲刘某某来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委托我作为刘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马上去了市检察院,申请复制案卷并与经办检察官沟通,提出律师自己的法律意见,口头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过仔细认真阅卷后,认为刘某在本案中没有直接造成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只是打了两拳,立即写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提出如下理由:《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1、根据嫌疑人刘某的在案件当中的实际情况,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让双方分开不要再进行斗殴而往对方其中一个人在背上打了两拳,后来双方住手后,刘某就没有再动手了,对于丁某和陈某的伤害及伍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刘某的在案件当中的直接犯罪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刑事拘留后认罪态度较好,希望能给予宽大处理,具有悔罪表现;3、刘某以前没有任何不法行为,系初犯,特别是案件已侦察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进行串供的可能,对刘某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4、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家庭条件非常特殊,其母亲于2015年1月27日经赣州市人民法院诊断: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组织学Ⅲ级,可见脉管癌栓,淋巴结可见癌转移。现已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但每半个月要去医院做化疗,并且每天要有一个人专门护理。刘某某作为家里的唯一有经济收入的家庭支柱,现在护理刘某的妈妈,所以家里没有了经济来源。由于刘某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刘某的妈妈整日泪流满面,唉声叹气,这样对其身体康复也是有很大伤害的。希望也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考虑能否最大限度地批准对刘某的取保候审。刘某如批准了取保候审,可以护理母亲,对他来说也是一种教育。2015年12月18日,辩护人向市检察院递交申请书,并向经办的检察官提出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刘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不起诉的情形,希望检察机关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2015年12月23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三月十七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接到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刘某及其父母亲对我的工作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认为其儿子刘某被羁押180多天后,一委托我15天不到就放人了,最后以决定不起诉的结果结案了,对我的工作非常满意。

                                     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

                                        黄咸辉  律师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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