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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书
财产分割协议
立约人:
王大庆:男,58岁,汉族,江西于都人,退休工人,住贡江镇 村 组3号,身份证号码:36213219 。(系下列立约人之父)
王小庆:男,32岁,汉族,江西于都人,干部,住址同上,系王大庆之子,身份证号码:362132 。
王小英,女,30岁,汉族,江西于都人,农民,家住禾丰镇库心村 组5号,系王大庆之女,身份证号码:362132 。
见证人:李四,男,汉族,54岁,江西于都人,现住于都县贡江镇 村 组4号,身份证号码:362132 (与立约人王大庆系邻居)。
立约人王大庆共有一男一女,二子女现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邻居李四作为见证人。
1、王大庆随其长子王小庆一起生活。
2、现住平房三间,归长子王小庆所有,长女王小英随其丈夫另住。
3、家具及家用电器。长虹彩电一台、美的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归其长子王小庆,录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归其长女王小英。
4、存款五万元,由其长子王小庆分得二万元,长女王小英分得三万元。其长子王小庆负担其父王大庆日常生活费用。
5、王大庆如遇重病或其它意外,费用由其长子王小庆和长女王小英共同承担。
6、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立约人:王大庆 王小庆 王小英
见证人:李四
见证律师: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黄咸辉 律师
律师
二0 二四年 月 日